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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1]258号

颁布时间:2001-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结合我省金税工程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近期对全省一般纳税人进行2001年的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省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已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标准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审定为一般纳税人: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3、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4、县级和县级以上的新华书店。

  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审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纳税销售额达到年审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纳税销售额未达到年审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属于工业企业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审定手续。

  7、防伪税控企业未达到年审标准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暂保留一年。

  三、年销售额的换算对于生产、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其审定标准应按全年12个月进行换算。换算公式:  符合一般纳税人审定标准的销售额=规定的标准(金额)÷12个月×实际生产(经营)月份四、年审内容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至2001年6月的纳税申报情况,防伪税控企业今年的报税情况,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和取得情况,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抵扣情况,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情况及国税机关认为应审验的其他情况。

  五、年审重点

  1、2001年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和2000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中、小型商贸企业;

  2、连续3个月零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与同行业比较,税负明显偏低)的企业;

  3、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报税的,或未按规定管理、使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软件的,以及领购、使用或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的;

  六、一般纳税人在年审中需要提供的资料

  1、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4、涉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华书店等特殊行业的,需提供有关特许经营的审批文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对年审合格企业的确认

  对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在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填写“年度审验合格”,加盖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公章;在其发票领购簿上,加盖“二○○一年度审验合格”确认章。

  八、对年审不合格企业的处理

  凡年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同时收缴其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未达到本通知规定“年审标准”的,以及从事工业生产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

  2、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或不能提供正确的税务资料的;

  3、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的;

  4、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骗、抗税行为的;

  5、连续3个月零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

  6、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软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考察期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审定标准的。

  九、对不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企业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其他要求

  1、年审工作从9月1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11月15日前,各地向省局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统计表》(见附件一)和年审工作小结。年审工作小结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通过年审发现在增值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2、请各市、州国税局和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接到本通知后,于8月1日前根据本通知精神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和要求等具体事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按附件二格式自行印制。

  4、年审结束后,凡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省级报刊上公告。

  5、凡需领取或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川价函[1999]278号文件核准的最终收费价格(见川国税流一函[1999]15号)收取工本费。

  6、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以本通知为准,凡以前我省文件规定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应停止执行。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统计表》(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点击右侧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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