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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废止]

渝国税发[2001]172号

颁布时间:2001-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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