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6]250号

颁布时间:1996-10-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转发你们。对文中第二条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和我局川国税函发(1995)53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