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1]3号
颁布时间:2001-0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17日 国税发[200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