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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沪国税流[2006]44号

颁布时间:2006-09-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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