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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5号

颁布时间:2008-01-11 15:28:14.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8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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