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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23号

颁布时间:2008-01-11 13:53:18.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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