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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软件及网络管理问题

新地税征字[1996]042号

颁布时间:1996-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一)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是税收征管业务过程的反映,也是征管业务正常运行的技术保障。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要求,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应逐步实现统一规范,以保证统一的征管业务规程的运行。

  (二)总局现正抓紧进行全国统一的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工作,该软件开发完成后将首先在全国18个使用世界银行技援贷款和6个使用日本政府贷款的地区试行。作为统一软件应用的基础工作,上述地区还须同时完成机构改革、新的征管业务规程推行、计算机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统一的征管计算机软件在上述地区稳定运行后,将逐步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

  (三)各地在推行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确定一套较为成熟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以总局颁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为依据,遵循总局有关软件开发的技术标准进行必要的充实、修改和完善(包括平台的更换),以满足现阶段本地区征管计算机化推广工作的需要。

  (四)经认真审查,总局已决定向全国税务系统推荐使用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等4个单位的征管计算机软件。凡目前没有税收征管软件或已有征管软件但尚不成熟、不完整、修改完善比较困难的地区,不要再另行组织开发,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在上述推荐软件中选择使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确定本省范围统一使用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后,应抓紧组织进行推广应用工作,并使用该软件逐步替换省以下税务机关现已使用的征管软件。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8月15日国税函[1996]491号通知)

  补充规定之一:

  计算机网络是实现税收信息的集中处理和管理监控的基础,是新的征管模式运行的依托和保障。目前,随着全国范围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开展,全国建立各城市级、各省(自治区)级计算机广域网络以至最终形成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已成为必然趋势。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着手实施总局到省级单位的计算机广域网络二期工程。由于计算机广域网络的建设必须解决好系统开放、通讯协议统一、网络结构合理、网络配置规范和网络管理方式一致等问题,为确保各地税务系统计算机局域、广域网络的建设质量和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通信畅通,总局决定建立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方案报审制度,以避免技术、资金和人力方面的浪费。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凡拟建立本地区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的,均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审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方案。总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方案的审核工作。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尚未完成全省的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建设方案,无法对下级单位的网络方案审批的,应将所辖地市级税务机关送审的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建设方案转报总局审批。

  (三)各级税务机关的地区性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建设方案应待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对不履行报审手续或未经审批即行开工,造成资金、技术方面浪费的单位,要追究主管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已制定计算机广域网络系统建设方案并正在建设之中的,应将方案报总局信息中心设备通信处备案。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1月6日国税函[1996]643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6年12月23日新地税征字[1996]042号通知转发)

  建立逐级报审制度,凡拟建立计算机广域网络的单位,要详细说明合作公司,投资规模,网络类型等,经区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对于未经区局批准擅自开工的单位区局将严肃处理。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6年12月23日新地税征字[1996]042号通知)

  补充规定之二:

  随着税收电子化工作的不断进展,目前已有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开通了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Internet),与国(境)外开展电子信息传递和交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有关通知,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交流的安全,现就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安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通过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间接与国(境)外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税务机关,应尽快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时应凭单位介绍信和经批准入网的文件,并附国际联网终端用户名单,填写备案表格。

  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单位变更联网方式或终止联网时,应在三十日内通知备案机关。

  三、今后税务系统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单位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三十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4月10日国税信函[1996]032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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