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8]134号
颁布时间:1998-0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0号文件《关于转发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