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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7]2050号

颁布时间:1997-1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0号《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几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不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并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保费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如果卫星发射失败,经保险联合体申请,中央财政按动用卫星保险专项基金的付赔数,计算出已交纳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还的营业税=实际动用专项基金付赔数/(1-8%)×8%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市财政局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一文我局已转发各区县国税局、故不再参加联合转发。

  市国税局办公室

  19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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