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9]281号
颁布时间:1999-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1999 年 11 月 24 日,湘国税函[ 1999 ] 281 号文发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落实总局[ 1999 ] 145 号、 154 号文件精神,按总局部署年底完成全省税务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税务代理机构及其管理体制,使税务代理机构成为自主执业、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中介行业,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税收征管改革、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脱改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经济对社会中介行业的要求,税务机关兴办或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五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其核心和实质是人员、财务脱钩。
改制后的事务所有合伙事务所、有限责任事务所两种。除特殊情况外,都按有限责任事务所改制。
(二)脱钩改制的工作程序
1. 清产核资,财务脱钩
( 1 )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全省清产核资基准日统一确定为 1999 年 11 月 30 日。
( 2 )各税务代理机构对基准日以内的资产、负债进行自查,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清产核资结果并就脱钩改制对资产处置写出申请报告。
( 3 )主管税务机关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一名局领导挂帅,征管、人事、计财(计会)、监察室(监察处)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对代理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逐项核查、认定和处理。
( 4 )产权界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妥善处理产权界定中的有关问题。
( 5 )资产处置。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由税务机关与代理机构协商,可由税务机关一次性收回。如改制后的税务代理机构需要,可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等形式租借使用,税务机关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计收本、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资产。
代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核算形成的内部负债性各种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以及改制后原招聘人员的安置费用,按总局[ 1999 ] 154 号文件规定处置:
——职业风险基金。留给改制后的税务代理机构,并承担改制前代理机构的风险责任。
——事业发展基金。这项基金的形成与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智力劳动密切相关,原则上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以保障其继续开展业务的要求。
——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的结余部分,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
——职工住房基金。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已参加税务机关房改的,住房基金上交税务机关。
( 6 )签定协议。产权界定、财产处置后,由税务机关和改制的代理机构签订《产权划分、财产处置协议书》,并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等有关资料,作为有关部门审批脱钩改制后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
2. 确定改制的发起人、出资人或合伙人,人员脱钩。
( 1 )现有税务代理机构改制为有限责任事务所必须由 3 名以上具有执业注册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发起。
上述发起人,先由现从事税务代理的执业注册税务师中男年满 55 岁,女年满 50 岁的人员中确定,不足 3 名的,从现在机关的同年龄段有执业资格人员中动员;或由年满 60 岁,经再次考核获得执业注册证书的原执业税务师补充。
上述发起人及原代理机构参与改制的员工,与从税务机关分流出来从事代理的执业税务师,均可为出资人。
在确定的发起人中指定一名负责人牵头筹备组建新的事务所。
( 2 )现有税务代理机构改制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需由 2 名以上具有执业注册证书的注册税务师作为合伙人发起。
( 3 )提前退休人员由所在市、州局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人员脱钩基准日为 12 月 31 日。
不再从事税务代理的税干返回税务机关,由原单位妥善安排。
( 4 )参与事务所改制的员工(以脱钩基准日为准),对事务所剩余资产具有所有权,并享有出资权。员工所占有的剩余资产份额,不得发给个人或变相分配,但可作为其个人在事务所改制时的出资股份(出资额),离开事务所时由事务所收回。
(三)工作进度安排
1. 部署动员阶段。( 11 月上旬— 11 月中旬)。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下发《实施方案》,召开全省税务代理脱钩改制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级税务机关组建领导小组,层层动员部署,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事务所在此期间进行财务自查。
2. 清理脱钩阶段。( 11 月下旬— 12 月上旬)。在省、市两级税务机关的领导下,由事务所原主管税务机关对事务所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对人员、财务的脱钩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确定事务所改制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同时,组建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 事务所改制及审定阶段( 12 月中、下旬)。具备改制条件的事务所制定改制方案,备齐改制申报材料,报省管理中心初审;同时组织验收:省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市(州)所在地事务所,市(州)验收县、市事务所。验收合格,分批报总局审批。
三、组织领导
根据总局在全国税务代理工作会上的部署,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由其所属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组织。
国、地两局分别成立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等任副组长,人事、征管、计财(计会)、监察室(监察处)负责人为成员。
脱钩改制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职责:负责完成本系统所办代理机构的脱钩工作,改制阶段参与组织验收。
办公室成员职责:人事部门负责人员、编制脱钩及办理好有关手续;计财(计会)部门牵头组成核资小组,提出界定产权资产处理方案,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后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完成财务脱钩;征管部门负责界定可做的代理业务项目;监察室(监察处)牵头对人员、财务脱钩全过程进行监督。脱钩阶段结束后,由省管理中心牵头,办公室上述成员单位参加,分组对改制工作进行验收。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脱钩改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态度坚决,措施有力,方法得当,按照总局要求圆满完成任务。
四、配套措施
为保证脱钩后税务师事务所能够保持正常运转,人员安心工作,鉴于脱钩前事务所缺乏必要的自身积累和明确的代理业务范围,对改制后税务师事务所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1 、提供开办条件。税务机关要尽量为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创造条件,并按政策规定,留给各项基金:经费困难的,也要确保注册资金的解决。
2 、界定代理范围。配套征管改革,优化对纳税人的中介服务。根据纳税户的需要和事务所的业务能力,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在确保不转移税务机关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按总局、人事部对税务代理范围的规定具体界定代理机构可做业务。
3 、促使平衡发展。要求改制后市、州代理机构不留空白,即已有代理机构的要创造条件力争保留,未成立的要创造条件;县(市)具备条件就成立,不具备的可缓一步。
4 、继续关心支持。各级税务机关在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要继续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积极为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和税收信息,逐步增加注册税务师的可做业务,并通过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五、行业管理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一靠行政管理,二靠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税务代理管理机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增配人员,充实力量。在脱钩改制阶段相应建立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暂配 3 - 5 人,由国、地税两局共同派员组成,办公地点由市、州国税局解决。
脱钩改制基本完成后,适时分别成立省、市(州)注册税务师协会、分会,与两级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员,行使税务代理机构行业管理职能,贯彻落实总局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开展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事务所执业状况的正常年检,使行业管理走向规范。
事务所要认真制定、严格执行内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规程、执业质量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各项制度,遵守执业准则,规范执业行为,把税务代理真正办成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中介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