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发第76号

颁布时间:2003-09-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未能量考核评议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年内省局拟对衡阳、郴州两个市局进行考核评议试点,明年全省推开。各地执行情况要及时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汇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税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全省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以及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抽查纳税人资料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评分。各项基础分减去扣除分为实得分,每项基础分扣完为止,不记负分。各项实际得分之和为单位考核评议总分。

  第五条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得分在85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达标,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第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15分)

  (一)抽查10户纳税人资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的期限(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5分。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领取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制作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程序实施处罚的计满分;未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击剑定程序处罚的,每户扣1分。

  第七条 申报征收管理(20分)

  (一)抽查10户纳税人资料,税务机关对逾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了催报(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计满分,未进行催报的每户扣0.5分;

  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报按程序实施处罚的计满分;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处罚的,每户扣0.5分。

  (二)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了催缴(制作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计满分;未进行催缴的,每户扣0.5分。

  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税款的同时并加收了滞纳金的计满分;未按击剑定办理的,每户扣0.5分。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15分)

  (一)抽查1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的资料,对年审对象(所有上年度己认定的辖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进行了年审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3分。

  (二)年审权限(工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审由县市分局审批;商业一般纳税人年审审批权限是否下放到县市分局,由各市、州国税局确定)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3分。

  (三)年审程序

  (1)税务机关应自开始实施年审前1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按规定发布了通告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扣3分。

  (2)审验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年审资料,并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2分。

  (3)对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其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2分。

  (4)年审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或税侦部门进行稽查和查处;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征税部门应将企业名单造具清册并及时通知相关退税部门。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2分。

  第九条 专用发票的发售(15分)

  (一)抽查1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发售对象(只能对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准确的计满分,不准确的每户扣0.3分。

  (二)审批权限(发售万元版专用发票由县、县级市分局审批;发售十万元版式专用发票由市、州局审批;发售百万元版及以上版本专用发票由省局审批)准确的计满分,不准确的每户扣0.3分。

  (三)审批程序:

  (1)对纳税人首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发售程序:①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需要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发售窗口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②征收管理部门对上述资料初审核无误后,由税政部门核定其购票方式,准购数量等并签署领购意见。③发票发售岗位根据纳税人上述手续上审核批准的发票领购方式、各类和数量供应发票,并登记相关台账。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违反规定的每户扣0.3分。

  (2)对纳税人再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发售程序(纳税人无发票违章和税收违法行为的,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无需重复首次领购审批手续。)①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缴)旧领新制度。②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发售窗口须对其提交的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以及税款缴纳情况予以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③对纳税人已填开发票的存根联未经审核缴销或对发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尚未查清处理前,不得供给发票。④对纳税人已被核定的发票种类、发票数量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征管部门和税政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方能变更供给发票。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违反规定的每户扣0.3分。

  (3)收缴、停供发票的审批程序:①审批权限;纳税人有发票违章或《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以及纳税人停歇业时,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②审批程序: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发票违章进行处理时,必须由管理部门税务员、科长在相关审批表上签署处理意见;发票管理部门对相关部门转来的收缴、停供专用发票的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并报主管局长审批;接到主管局长转来的审批表后,办理专用发票的收缴、停供工作,并将专用发票的收缴、停供情况转交相交部门。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违反规定的每户扣0.3分。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20分)

  (一)抽查10户企业所得税纳科人资料,遵守审批权限(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的3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计满分,未按权限要求办理的每户扣0.5分。

  (二)报送减免税资料:①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②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报告;③需报省局审批的事项必须有市州国家税务局的请示。资料报送齐全的计满分,不齐全的每户扣0.5分。

  (三)资料受理、报送及审批及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需上报省局审批的,必须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报达省局,审批机关应在企业汇算清缴期内审批完毕的计满分,违反时限要求的每户扣0.5分。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符合规定:①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对审核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并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上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②市、州国家税务局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审批或审核上报,对上报省局的减免税,要进行专题调查并写出请示。按规定办理的计满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户扣0.5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5分)

  (一)年度未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或者发生行政复议案件被上级国税机关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的,或者发生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判决的计满分。

  (二)发生行政复议案件,被上级国税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复议决定的,每起扣0.5分。

  (三)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的,每起扣1分。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由各级国税机关执法责任制及岗责体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政策法规、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财、稽查、进出口税收、涉外、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县市分局由税法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法,结合执法责任制、岗责体系考核和年度人作总结一并进行。

  县市分局机关负责对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自我考评;市、州国税局应于每年1月对所属执法部门和下级国税机关上年度的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省局采取随机抽样扣收到举报信息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抽查复核。省局抽查复核结果与市、州局考核评议结果不一致的,以省局复核结果为准。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税收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执法责任制、岗责体系考核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议的评分依据。平时考查扣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议扣分范围。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在考评前要按《办法》规定的项目,如实汇总,提供执法基本情况和税收执法有关案卷,供考评组抽查。

  第十五条 执法质量考评实行考评人负责制,考评人认为需要扣分的,应逐项填写登记表,提出扣分理由、分值及依据经考评组集体研究确定。不能确定的提交考评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 考评结束后,下级国税机关应将考评情况、考评结果、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上级国税机关。

  第十七条 被考评议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考评结果之日的次日向负责考评的国税机关提出复查的书面申请。负责考核评议的国税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查单位。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执汉质量考核评议结果衡量国税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

  对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嘉奖、记功。凡报评"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税务所"等荣誉称号的,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

  对考核评议不达标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第十九条 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执法中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构成违纪或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