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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手续费提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1] 100号

颁布时间:2001-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落实省审计厅对我省地税系统 2000年度地方税收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提留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进一步规范手续费的提留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手续费的提取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 [1994]217号)规定,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

  (二)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79]第15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代征工商税可以提取代征手续费的通知》(湘财税字[1979]第72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的规定,对代征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

  (三)对某些税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既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又有代征单位(人)代征的,既可以就代扣代收税款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又可以就代征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

  二、手续费的支付和使用

  (一)手续费的支付。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 [1994]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规定,对于支付给代征单位、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照代征、代扣的质量和代征、代扣税款的多少,按提取比例酌情支付。

  (二)手续费的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2]1311号)规定,对于提取的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除支付一部分给代征、代扣单位(人)外,年终结余部分,可以全部结转下年,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

  三、手续费管理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手续费提取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扩大税基、改变税种或提高比例提取手续费。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对于手续费的支付、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从严掌握,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付标准和超越审批权限,切实做到合理支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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