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1]53号
颁布时间:2001-06-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 [2000]137 号、湘政办函 [2000]174 号、湘政办函 [2001]4 号、湘政办函 [2001]63 号和湘地税发 [2000]2 号文件规定,现就第二批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2001 年 7 月 1 日起,经营性公路、桥梁(名单附后)收费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地税发票,原用收费票据一律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二、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经营机构(公司)应凭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业发票请领单》向交通厅的行业管理局领购发票,没有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业发票请领单》不得领购发票。
三、各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公路经营机构(公司)收费发票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经营性公路、桥梁收费票据依法按时纳入地税机关管理。
本文未尽事宜按湘地税发 [2000]2 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