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1]053号
颁布时间:2001-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发展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各地对 累计入库地方各项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收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税源变化情况, 均应及时向省局上报,具体说明和要求如下:
一、以上“累计”是指至发生重大税源变化情况的当月止,本年度累计。
二、以上“地方各项收入”包括地方各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等地方各项收入。
三、以上“重大税源”主要是指各税种、省级各项收入、重点税源行业和年(以 2000 年度为准)纳地方各项收入 300 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
四、以上“变化情况”,是指受国家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变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自然灾害和税务部门征管措施改变等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税收收入变化。
五、上报要求:各地应将发生重大税源变化的税种、行业、企业的收入变化情况以文字材料的形式在发生税源变化的次月 5 日之前上报省局。上报材料要有详细的同期对比数据,要对收入变化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年内后一段时期的税源发展进行预测。
六、上报方式:传真至省局计财处。 传真电话: 0731 — 5608501
七、对平时没有及时上报而集中在年中、年底上报的重大税源变化情况,省局在调整收入计划或调度收入时将不作考虑。
自 2001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