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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转安置小区服务设施项目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8]068号

颁布时间:1998-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 1998 年5月19日,湘地税函[1998]068 号文复常德市地方税务局;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军安小区服务设施项目具体内容的请求》(常地税发[1998]13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7]12号文件精神,对为转业干部新建(包括自建)的住房,按照国办[1993]36 号文件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上述规定只指军转干部安置住宅,不包括服务设施。因此,军转干部安置小区服务设施应依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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