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1] 78号
颁布时间:2001-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完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现将建立湖南省重点税源户管理台帐和报送《湖南省地方税收重点税源户纳税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重点税源月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凡年(暂以 2000年为标准)缴纳地方各项收入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纳税户,各地均应纳入重点税源管理,逐级建立重点税源户管理台帐,并编制“重点税源月报表”上报省局。
二、管理程序
(一)各地按月分户编制《重点税源户纳税情况调查表》(表式附后)(以下简称“重点税源调查表”),逐级建立重点税源户管理台帐。
(二)根据“重点税源调查表”汇总编制“重点税源月报表”的“当月数”表(表式附后)和“累计数”表(表式附后),并于次月 15日之前将两张表传真至省局计财处,传真电话:0731-5608501.
三、报表印制、格式
(一)“重点税源调查表”由各地自行印制。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本文附件一的报表格式做适当调整。
(二)“重点税源月报表”的“当月数”表和“累计数”表均由省局统一印发。各地上报省局时,报表格式、纸张大小均应与省局下发的一致。
四、管理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重点税源户管理台帐的编制工作,及时掌握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为税收宏观分析和组织收入工作服好务。
(二)“重点税源月报表”的填报,要求:①“企业名称”要写全称;②数据要真实、准确;③除金融、保险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当月数”表可按季填报(平时月份只填“企业名称”)外,其他纳税户的“当月数”表和所有重点税源户(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和上市公司)的“累计数”表均应按月填报;④上报表(包括当月数表和累计数表)应有主管局长和计财科长签章;⑤为规范起见,上报表必须先打印(而非手工填报)再传真;⑥上报要及时。
(三)重点税源户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户应在次年的报表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户。原有的重点税源户,其年度实交税额连续三年达不到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可以删除。删除的纳税户名单和有关说明应随每年一月份的重点税源报表一并上报省局。
(四)“重点税源月报表”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地税部门内部使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请各地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继续(通过 SDMS软件)做好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工作,纳入2001年数据库管理的企业名单见附件四。
从 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即8月15日之前开始报7月份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