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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农银发第141号

颁布时间:2002-07-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精神,为加强银、税、贸三方协作,促进我省外贸出口业务的发展,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联合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市、州银行、税务和外经贸主管部门遵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外经贸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满足其生产、收购出口产品的流动资金需求,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并以此加强银、税、贸三方协作,按照"银发[2001]276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的要求,根据《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制度,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定义。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由于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帐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银、税、贸三方责任和义务。农业银行作为办理、审核和管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对企业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发放、收回等工作,负责在贷款同意发放后,向国税局退税主管部门签发放款通知书(附件4)。国税局退税主管部门对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企业,负责出具《出口退税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实书》(附件3),并确认企业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的惟一性(附件2)。在实际办理退税时,负责把相关企业出口退税款划入其在农业银行开立的出口退税专户。对已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企业要求变更农业银行出口退税专户,须经农业银行出具书面证明并商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方可办理,但各级国税部门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向银行通报出口退税政策变动情况和出口企业的经营情况,负责向银行推荐、提供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企业名单。负责在《出口退税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实书》上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条 授信管理。本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由农业银行对企业授信后发放贷款。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独立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法人。办理出口退税贷款的企业必须是农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客户。

  第六条 贷款的基本条件

  1、经农业银行统一授权;

  2、必须在农行开立惟一的出口退税专户,并经国税部门确认;

  3、有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应退税款;

  4、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行为,近年内有稳定的出口业绩与产品市场,经营管理与财务制度健全;

  5、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七条 贷款限额、期限和利率。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金额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出口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根据当地国税部门退税情况确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贷款申请。申贷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银行提出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申请,除按农业银行规定报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申请书》(企业出具,附件1);

  2、《(开立)出口退税专户确认书》(由国税主管退税部门确认,附件2);

  3、《出口退税应退未退税款情况证实书》(由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出具,附件3)。

  第九条 贷款调查、审查。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不属于低风险业务。农业银行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规定,并比照流动资金贷款程序对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开展调查、审查。

  在对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进行审查时,必须关注国税部门对出口退税贷款企业的分类情况,重点了解出口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有无骗税记录,并采取审慎和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企业的不同资信状况,必要时要求出口企业另行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担保。

  第十条 贷款的审批。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1、在该笔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前,未经农业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出口退税专户内的款项;

  2、借款企业应授权农业银行有直接扣划退税款以归还出口退税户托管贷款的权利;

  3、农业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以其他收入来源进行还款;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经批准生效后,方可将贷款转入企业的存款帐户,同时须将借款合同交国税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贷后管理和监督。本贷款按照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贷后管理、检查和监督。

  1、本贷款实行台帐管理,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每笔出口应退税款逐笔登记,借款人归还贷款时逐笔核销,并按时到国税部门核对借款人退税情况;

  2、如出现贷款逾期或借款人违约,农业银行应立即停止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有权主动扣收未到期贷款,不足部分立即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并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相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3、贷款发放后,农业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企业出口收汇、应收国外帐款及其经营状况的调查分析,及时监督检查企业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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