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1]61号
颁布时间:2001-07-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适应电信、移动分营后的实际需要,规范我省电信公司发票管理,现就我省电信公司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湖南省电信公司启用新版专业发票(式样附后)。新版专业发票共 6 种,票头一律冠以“湖南”“电信公司”“专业发票”字样,适用范围为其主营业务。
二、鉴于电话费和语音信息费实行分票收费,此次新增语音信息费发票式样 2 种,票头一律冠以“湖南”“语音信息费”“发票”字样(式样附后),发票适用范围为省内各类语音信息业务。
三、各级电信公司开展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需发票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
四、原库存电信专业发票(含电脑及手工发票)可使用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过期不得继续使用。
五、电信公司使用的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审批,到指定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由市、州电信分公司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程序领购。
六、各市州地税机关和电信分公司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电信发票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 1 、湖南省电信公司专业发票票样(略)
2 、湖南省语音信息费收费发票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