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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邮电重点建设工程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8]030号

颁布时间:1998-05-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 年5月5日,湘地税发[1998]030号文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抄省邮电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邮电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7] 119 号)精神和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邮电重点建设工程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省实行“先征后返”的邮电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九五”其间邮电重点建设项目表上列举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包括与重点工程配套的办公楼、职工住房及其生活后勤服务的建设项目。

  二、对邮电重点工程地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实行‘先征后返“的印花税是指重点工程发包方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邮电重点工程实行“先征后返”的各项地方税收由省邮电管理局集中在长沙缴纳,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直属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四、省邮电管理局对邮电重点工程的税收应分税种、分项目,按季申报,每半年缴纳一次,申报和缴纳时间为次季 20 日之内。其中所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投资方向调节税审核办公室申报办理核税手续。

  五、承担邮电重点工程建设的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季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已上划的税额,同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使用在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

  六、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度对邮电重点工程施工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查增的各项地方税收就地缴纳入库,不享受“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九五”期间全省邮电重点建设项目表

  “九五”期间全省邮电重点建设项目表

  一、通信传输工程

  包括一级干线光缆、微波湖南段工程、省-地-县-乡(镇)四级之间光缆和微波卫星等传输工程。

  二、程控电话交换工程

  指全省各市、地、州、县、乡程控交换、用户接入网工程。

  三、无线寻呼和移运通信工程

  指全国湖南段及全省无线寻呼网络工程和移动通信网络工程(包括模 TACS 电话网、数字 GSM 、 DCS1800 电话网、数字 CPMA 电话网)。

  四、数据和多媒体通信网工程

  包括省-地-县分组交换网工程、数字数据网工程、互联网工程、帧中继工程、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窄带业务网、智能网、宽带业务网工程。

  五、通信支撑网工程

  全省 NO7 信令网工程、数字同步网工程、全省电信网络监视监控网工程、邮政和电信计算机网工程。

  六、邮政工艺及绿卡工程

  指邮政工艺设备(含邮件分拣系统、总包处理系统、邮件内部传输系统)工程和省、地、县绿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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