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5]29号
颁布时间:2005-04-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 [2005]218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 6 、 7 位年份代码,一律为印刷年份。
二、发票联上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律使用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2005 年 3 月 18 日国税函〔 2005 〕 2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识别和查询,全国税务机关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推行了统一的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此后,部分纳税人和相关单位对分类代码中第 6 、 7 位年份代码的指代意义提出疑问,为避免使用中出现解释歧义,特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 6 、 7 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各地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也应严格控制在一年以内,防止过多冗余,避免造成损失。
二、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颜色可根据印刷设备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年份代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和含义通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如有问题应及时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