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配合公安税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1]035号

颁布时间:2001-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我省各级公安机关自 1998年起陆续组建了专门税侦机构(以下简称税侦机构)。两年来,公安、税务密切配合,及时打击处理了一批偷、骗、抗等涉税犯罪案件,对净化税收环境起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地税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加强对派驻税侦机构人员的管理,特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一认识,分清机构职责。打击涉税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各级税侦机构是公安部门内设机构,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分清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与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界线,不得因税侦机构的办公地点设在地税局而进行直接的管理,不得将税侦机构视为征收机关、追款机关而向其下达税收任务;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正常税收转到税侦机构进行提成。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对纳税人未触犯刑律的税收违法行为,一般不得提请税侦机构处理。

  二、根据省局《关于做好资源税税政管理和税侦工作交接的通知》湘地税函( 2000)114号,各级地税稽查局负责与公安税侦的联系,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

  (二)决定税务违法个案向司法机关的移送;

  (三)受理税侦机构转交税务作行政处理的个案;

  (四)参予税务、公安联席会议,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强协调;

  (五)对派出的税务人员进行管理。

  三、按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第三次联系会议纪要精神(湘公通 [2000]49号),各级地税局可选派相应职级干部到税侦机构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具体办理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事项;

  (二)审核、转办税侦移送税务作行政处理案件;

  (三)协助税侦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

  (四)联系税务相关部门并向其提供税务检查数据,对案件作税务鉴定或下达补税通知;

  (五)参予税侦部门对追缴税款过渡户的管理,掌握税款追缴与解库情况,纠正税款解缴中的违规行为;

  (六)管理税收完税证,负责税票的领发、保管、填开、缴销;

  (七)代表税务机关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有关案件情况,办理公安税务联席会议有关事宜;

  (八)税侦工作中涉及地税相关情况的掌握、上传下达。

  四、对派驻公安税侦机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派出税务人员工资、奖金、福利,按稽查局待遇对待。派出人员仍参加局机关的年度公务员考评,考评时应根据其工作特点适当给予关注。

  以上通知,在省政府、省地税局没有新的规定前,各地可按此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