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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33号

颁布时间:1997-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5月19日,湘财税字[1997]142号发各地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 13 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转发给你们。为保证《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在我省贯彻落实,作如下规定:33 号文件中明确的13 项基金(收费)凡已按规定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不予免征。请一并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财税字[1997]33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 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 ] 22 号)的规定,对纳入财政部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 13 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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