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1]56号
颁布时间:2001-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湘政办发 [2001]16 号)文件精神,支持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备案。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凡在以下社区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均可享受定期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1 、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 、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 、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 、养老服务;
6 、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
7 、避孕节育咨询;
8 、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9 、为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搬家、送餐、理发、维护维修、杂摊点、体育健身、保安保洁保绿以及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等。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1 、营业税
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营业收入,在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个人凭《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占企业总人数 60% 以上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 3 年。
2 、个人所得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个人从事独立服务的自其持《社区就业服务证书》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年;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的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 1 至 2 年。
3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照省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下岗职工在其他企业就业或新办其他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下列企业就业或新办下列企业,其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新办劳服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 60% (含 60% )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的 30% 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年。
(二)新办小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总数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 (含 60% )以上的,可享受新办劳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年。
(四)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六)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按照湘地税函 [2001]015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做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事关企业改革、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 [2001]16 号文件制定的税收优惠办法,政策性强,各地要结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执行到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