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1998]018号
颁布时间:1998-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 年5月12日,湘国税发[1998]018号文发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抄送各地、州、市国税、地税涉外税务分局涉外税科)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发[ 1998 ] 9 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了顺利做好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交接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协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接时间和移交资料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规定,从 1998 年 4 月 1 日起,国税局和地税局对涉外税收实行各征各税。具体的交接工作应在 5 月 31 以前全部进行完毕。移交(或复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纳税户名单;(二)纳税户 1998 年以来国税、地税委托代征税种纳税情况申报表;(三) 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纳税人的会计报表;(四)国税、地税委托代征税种欠税一览表及税款展期申请批准表等。
二、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的统一确认问题。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具体确认办法为: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人,将国税涉外税务部门确定的税务代码作为统一的税务代码;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将地税涉外税务部门确定的税务代码作为统一的税务代码。所有纳税人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应于 5 月 31 日以前完成。
三、关于交接之前的遗留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对 1997 年度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原则上由地税局在移交前处理完毕;未处理完的,交由国税局处理。
(二)税收清算及欠税催缴问题。国税局和地税局都应对纳税户 1998 年 3 月底以前应缴纳的各种税款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为应退税款的,实行原征原退的办法,即谁多征的税,谁负责办理清算退税。不能违反税法规定预征税款或要求企业预缴税款。欠税情况要造册移交。
四、如有未尽事宜,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96 ] 4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互相协商,妥善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1998 年4月17日,湘政办发[1998]9 号文发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1996]4 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国税、地税机关部分税收征管范围重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在涉外税收中,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发[ 1996 ] 19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省财政从今年起至 2000 年止每年补助 1000 万元给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在系统内平衡安排使用。此次调整前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以及此次从国家税务局调整到地方税务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比 1997 年新增的部分,其提成返还比例均暂按 12 %执行到 2000 年;原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调整到地方税务局的部分,以 1997 年为基数,其提成返还比例由 12 %降为 8 %,地方税务局按 8 %提成,降下来的 4 %部分由地州市县政府对同级国家税务局予以补偿,从今年起执行到 2000 年。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对未分别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在此次征管范围调整后 30 日内分别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理税种的税务检查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相互通报,分别查处。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做好各项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将应当由对方税务局管理的税收有关资料向对方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各地协商确定。
七、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强协调,做好工作,确保这次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视当地财力状况,对国家税务局经费确实有困难的,适当予以照顾。
本通知规定自 1998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