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预第94号
颁布时间:2004-03-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现就我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属于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省直外贸企业和增值税地方25%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由中央和省按75:25的比例分别分担;其他则由中央和市州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各市州出院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二)2004年及以扣年度,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中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中央财政返还省财政后,再由省财政计算分配到市州财政。但年度实际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低于核定基数的,按实际退税额计算出口退税基数返还。
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库的办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从国库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暂采取按中央、地方分享比例,分别从中央和省级收入中退付的办法。退:75%部分就地退中央收入,25%部分就地退省级收入。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执行出口退税计划时,应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际出口退税情况通知财政部门,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实际退税分户情况统计通知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合理调度资金,保证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三、关于"免、抵"税额的处理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税税额的调库方式改为:按"免、抵"税额和中央与地方75:25的负担比例,分别同时调装置中央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015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项"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省直外贸企业和企业增值税地方部分为省级的,"免抵调增值税"25%部分调增省级收入,其他则调增市州收入;"免抵调减增值税"地方级25%部分,与退税口径一致,先一律的调减省级收入)。原规定"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的做法停止执行,"免、抵"调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执行。
(二)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截止2003年12月31日尚未办理调库的,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市州财政的收入,由省财政通过结算的方式归还市州。
四、关于收入退省库后市州应负担部分的处理
出口货物增值税地方25% 部分暂从省国库退付、调库后,对基数内中央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省财政暂不将资金拨付市州;按规定应由市州分担的超基数25%部分(含"免、抵"调减增值税税额),年终结算时暂由市州财政上解省财政,同时省按此计算调减市州上划增值税额。
五、关于2003年前累计欠退税的处理
(一)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责归还,并由国税机关就地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时,应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以前年度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戳记。
(二)对应退未退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中央财政将从2004年1月1日起予以贴息。具体操作办法待财政部制定后另行通知。
六、关于《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调整
(一)删除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类"增值税"下的0103款"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科目说明"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
将该款级科目下原有010301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在出口的货物退付的增值税。
在该款级科目下增设010303项"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收入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增值税。
(二)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2类"消费税"下的0203款"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下增设两个项级科目:020301项"出口货物退消费税"说明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2004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020302项"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说明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消费税。
(三)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72类"一般预算调拨收入"中的72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收入"下,增设72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科目,反映下级财政所收上级财政拨付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收入;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6类"一般预算调拨支出"中的6601款"一般预算补助支出"下,增设660110项"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科目,返映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支出。
(四)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61类"其他支出"下增设6108款"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科目,反映财政对企业的出口退税欠款贴息支出。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外贸发展的大局出发,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出口退税资金需要,省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市州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省财政拨付地方用于弥补"中央固定收入退库科目"未调库影响地方收入的资金,市州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八、各级财政、国库和国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的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
九、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送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