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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2] 125号

颁布时间:2002-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缴纳所得税中的问题商请研复的函》(湘减负办函 [2002]04 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关于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中的问题,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该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如符合独立建立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的规定,则应该在所属县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 [1998]676 号)中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它单位的账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薄、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我局对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反映的情况与邵阳市地税局进行了衔接和具体落实。鉴于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一直以来都是统一在总公司纳税的实际情况,加之存在人员多、效益不好等特殊困难,拟同意在新的所得税法出台以前,对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点暂维持原征管办法,即由总公司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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