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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5]1号

颁布时间:2005-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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