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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

颁布时间:1997-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是圆型章一事。经对各税务局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规范化管理。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现本市各单位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的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型或圆型章使用至97年6月底,从1997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椭圆型,带税号的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此章同时也在普通发票上使用。

  二、椭圆型章的规格为:长4.5cm;高3cm,在椭圆型章上环刻销货单位名称(全称);正中间章刻十五位税务登记证号(注:不能刻十五位税务管理码);下刻发票专用章。

  三、发票专用章的字体为长仿宋体。

  四、发票专用章使用的印泥颜色为红色。

  五、在九七年六月底前,本市各纳税户在开具发票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仍为有效印章,各单位需告一般纳税人不得以此借口拒收发票,各税务征收机关也不得拒绝抵扣。

  六、从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本市各纳税户一律使用椭圆型,带税号的发票专用章,各纳税户在收到外地单位开具的发票上若有其他形状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以此借口拒收发票,各税务征收机关也不得拒绝抵扣。

  七、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通知所属纳税户,在规定使用前将印章刻好。各单位可自行联系,经公安局批准的正规刻章厂进场服务,亦可与长江刻字社联系上门服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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