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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个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外[2000]28号

颁布时间:2000-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个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个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于1997年10月7日在惠灵顿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下称议定书),业务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1997年12月3日和2000年2月2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议定书生效后,其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适用于1991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其第二条规定自2000年3月22日起执行;其第四条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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