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农[2001]327号
颁布时间:2001-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农业税收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水平,依据我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①、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制定本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些文书的格式内容,具体使用和填制报送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执行。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税务干部及农业税收代征单位认真学习,理解每一种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做到会填写会使用,充分认识使用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自2001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使用。
四、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保管期暂定五年。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农业税处反映。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使用说明
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②
(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是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农业税法律、法规通知农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法律文书。《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一式三份,凡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代征农业税的,由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填写,经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使用,其余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填写。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据以缴纳税款,一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存查,一份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存查。“征收机关(章)”处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农业税收代征单位(章)”处加盖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公章。通知书虚线处应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和农业税收代征单位的公章。当纳税人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须按照国税发[1998] 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分别计算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分别使用两种文书,即“一税一份通知书”。《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中字号,应按年份、区县局简称、通知书序号(共8位数,其中第一、二位数为乡镇代码,后六位数为纳税人顺序号或代码)的顺序填写。例如:海淀区东升乡(海淀区共11个乡镇,假设东升乡为01号)2001年第1号《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其字号应填写为“(2001)海地税农字第01000001号”。
(二)文书送达
1、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的农业税,送达纳税通知书由区县地方税务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干部直接送达,并且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农业税收代征单位代为送达,或采取邮寄送达。
2、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农业税收代征机关代征的农业税,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两名或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负责送达,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或者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对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区县地方税务局与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加盖公章采取书面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3、受送达人或者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下同。
二、《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③
《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是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农业特产税法律、法规通知农业特产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法律文书。《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一式三份,凡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代征农业特产税的,由农业税收收代征单位的填写,经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使用,其余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填写。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据以缴纳税款,一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存查,一份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存查。《农业特产税收纳税通知书》中公章、字号、送达方式同农业税纳税通知书。
三、《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⑥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是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通知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法律文书。《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一式三份均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填写。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一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存查,涉及农业税收代征单位代征的耕地占用税,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留存一份。“征收机关(章)”处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农业税收代征单位(章)”处加盖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公章。通知书虚线处须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如涉及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则还加盖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公章。《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中字号,应按年份、区县局简称、通知书顺序号(三位数)的顺序填写。例如:海淀区2001年第1号《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其字号应填写为“(2001)海地税耕字第001号”。
(二)文书送达
1、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由区县地方税务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干部直接送达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并且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
2、由农业税收代征机关代征耕地占用税,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两名或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负责送达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并且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
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原则上应在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占地文件起10个工作日发出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送达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应附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占地文件。
附件:农业税纳税通知书④
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区县存根)
( ) 地税农字N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年度,你(单位)应纳农业税正税(大写) ,附加 ,合计税款 ,请你(单位)在征收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到 足额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处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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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代征单位存根)
( ) 地税农字N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年度,你(单位)应纳农业税正税(大写) ,附加 ,合计税款 ,请你(单位)在征收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到 足额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处理。
年 月 日
……………………………………………………………………………………………………………………………………
农业税纳税通知书(送纳税人)
( ) 地税农字N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年度,你(单位)应纳农业税正税(大写) ,附加 ,合计税款 ,请你(单位)在征收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到 足额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代征单位(章) 征收机关(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⑤
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区县存根)
( ) 地税特字NO: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 你(单位)应纳农业特产税税款(大写) ,请于 年 月 日到 缴纳,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处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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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代征单位存根)
( ) 地税特字NO: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 你(单位)应纳农业特产税税款(大写) ,请于 年 月 日到 缴纳,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处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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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送纳税人)
( ) 地税特字NO: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 你(单位)应纳农业特产税税款(大写) ,请于 年 月 日到 缴纳,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代征单位(章) 征收机关(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⑦
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区县存根)
( ) 地税耕字N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你单位占用土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 平方米,按照本区(县)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应纳耕地占用税税款(大写) ,请于接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 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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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代征单位存根)
( ) 地税耕字N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你单位占用土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 平方米,按照本区(县)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应纳耕地占用税税款(大写) ,请于接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 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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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送纳税人)
( ) 地税耕字N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你单位占用土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 平方米,按照本区(县)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应纳耕地占用税税款(大写) ,请于接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 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特此通知。
代征单位(章) 征收机关(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释:
①标题及全文中凡涉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字样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578号)
②-③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578号)
④-⑤此件一式三联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578号)
⑥-⑦此处废止,祥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