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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组织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劳社就[2004]270号

颁布时间:2004-10-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吉林省组织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组织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试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精神,通过提高灵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等措施,多形式、多渠道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有效控制失业率,确保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吉林省组织推动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通过下列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以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各种临时性劳务(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的人员;

  2.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已实现灵活就业,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并与本人户籍所在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人员;

  3.劳务派遣企业招聘,并派遣到各类单位或居民家庭,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承包工、派遣工、小时工等形式就业的人员;

  4.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和其他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再就业基地提供的就业岗位就业的人员。

  二、建立并轨人员灵活就业申报及协议管理制度

  (一)对经核实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并轨人员,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在为其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同时,可与其协商签订期限1年的《灵活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协议期间暂不进行失业登记等内容。县(市、区)以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办公室要及时将《灵活就业并轨人员名册》提供给同级就业服务局,由就业服务局返给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作为申领就业补贴的依据。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为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人员提供劳动力市场用工信息、技能培训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再就业扶持政策咨询等项服务,随时掌握其就业状态。

  (二)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人员,给予就业补贴。

  1.属于4050人员的,按照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发给就业补贴;

  2.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5%,发给就业补贴;

  3.就业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

  (三)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依据上级就业服务局返给的《灵活就业并轨人员名册》,为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人员办理就业补贴的申领、发放手续。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需提供《灵活就业协议》、《灵活就业人员名册》、《就业补贴申领表》,经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资金。

  (四)引导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可根据自愿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养老保险代码,将就业补贴一次性转入本人养老保险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窗口,为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人员,协议期内不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人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与再次失业后应领的失业保险金一并续领。灵活就业人员实现稳定性就业的,与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解除《灵活就业协议》,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积极发展劳务派遣企业

  (一)鼓励和支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创办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是招用并管理社会劳动力,向各类用人单位(居民家庭)派遣劳务人员,从事被派遣单位要求的工作项目的劳务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劳务派遣企业向用人单位(居民家庭)派遣劳务人员,应依法与用人方签订劳务协议,统一与用人方结算劳务费用,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县级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创办的劳务派遣企业,确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 (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此前成立的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并按有关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四、多形式、多渠道建立再就业基地

  (一)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进程,逐步建成灵活就业的蓄水池。各市州、县(市、区)应依托吸纳劳动力能力强、就业形式灵活多样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建立再就业基地;鼓励街道社区开发和整合社区公益性灵活就业岗位,建立再就业基地;鼓励各社会团体利用自身优势建立再就业基地。再就业基地主要安置4050 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各地再就业基地的数量和具体标准,由同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自行确定。要尽可能在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中确定。

  (二)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再就业基地,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基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有效服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镇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开展适合灵活就业特点的相关服务,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

  (一)提供信息服务。定期收集和发布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用工信息。整合灵活就业劳动力供给资源,对适合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如力工、木工、水暖工等建筑施工人员;家教、陪护员、钟点工等家政服务人员;打字复印、清理保洁、门卫保安等单位后勤服务人员;治安管理、交通协管、绿化管理、小区物业管理等社会公益性服务人员等,应分门别类建立台帐,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定期举办灵活就业专场招聘活动,为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或家庭牵线搭桥。

  (二)提供培训服务。根据市场需求,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开展适合灵活就业特点的专业培训、实用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等,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对有创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向开办各类社区服务网点转变。

  (三)提供社会保障服务。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接收灵活就业人员档案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中列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提供维权服务。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灵活就业人员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约定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用工登记、录用备案手续。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维权窗口,及时受理有关投诉。

  六、建立健全灵活就业统计报表制度

  各地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街镇乡和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及时掌握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状态和就业去向,按季度统计上报灵活就业人员情况。

  附:1.灵活就业协议(样式自印)(略)

  2.就业补贴申领表(样式自印)(略)

  3.灵活就业人员名册(样式自印)(略)

  4.灵活就业证明(省已统一印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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