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司基[2002]7号
颁布时间:2002-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春市司法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司法局、地税分局、法律服务所:
为规范长春市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国家税法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长春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税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伙制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必须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税。
事业单位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事业所),实行自收自支的,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税,其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未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所,仍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合伙所和自收自支事业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合伙所和自收自支事业所,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四、合伙所和自收自支事业所,应当依法缴纳税款(其中,营业税税率 5%)。
五、合伙所和自收自支事业所,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领发票,如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各县(市)、区司法局与各地税分局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经常沟通情况,共同管理好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将其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