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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10.20)

京地税企[1995]145号

颁布时间:1995-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方面了解和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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