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办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2002-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行政审批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行政审批工作中
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证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各级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对按规定应纳入清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如实上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三)对继续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经上报批准而擅自实施的;
(四)对经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建立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审批收费规定、标准,自定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四条 在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谈话诫勉,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对按规定应该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收费等事项而不纳入的;
(二)对已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收费等事项,仍在政务大厅外办理的;
(三)对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事项,违反有关政务公开、运行方式、工作纪律、工作要求等办理规定,或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拖延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六条 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徇私舞弊,收受、索取钱物和其它好处的;
(二)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乱审批的;
(三)对举报、检举行政审批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应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