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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8]364号

颁布时间:1998-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地税系统征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是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物价局的要求而开展的,是对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的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此次检查将有助于税务部门纠正非法收费问题,规范行政事业收费,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征纳关系。

  二、关于检查的范围

  这次检查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即:各区县局自1994年组建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具体包括:

  (一)有无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问题;

  (二)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问题;

  (三)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有关机构进行有偿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费用问题;

  (四)有无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或强制管理对象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问题;

  (五)有无强制管理对象参加培训、检查评比等活动并收费问题;

  (六)有无随意扩大代收代缴手续费提取范围问题。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及时间要求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区县自查,市局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8月10日至8月20日为区县局自查阶段

  8月21日至8月30日为市局重点抽查阶段

  四、几点要求

  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严肃认真地进行,区县局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清理整顿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作出专门布置安排,按时完成清理检查工作,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由区县局征管法制部门组织实施。自查阶段工作结束后,区县局对自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加以整顿、纠正,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将自查情况总结于8月22日前上报市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的通知

国税发[199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

  近几年来,税务部门对规定范围内的收费普遍加强了管理,对加强税收征管秩序,改善征纳双方关系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有些地区对费用的收取、管理、使用尚不规范,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随意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有的对收费收入管理混乱,擅自用收费收入购买汽车、投资经营和修建宿舍、办公楼。另外,有的地区还出现了扩大代收代缴手续费范围,挪用、贪污发票保证金、纳税保证金,将税务行政职能交由有关机构行使并从中收取费用等问题,严重地干扰了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执行,影响了税务部门的形象。

  1998年下半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将对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为了纠正我们在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迎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物价局的检查,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一次收费工作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内容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税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1994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具体包括:

  (一)有无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问题;

  (二)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问题;

  (三)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有关机构进行有偿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费用问题;

  (四)有无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或强制管理对象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问题;

  (五)有无强制管理对象参加培训、检查评比等活动并收费问题;

  (六)有无随意扩大代收代缴手续费提取范围问题。

  二、清理整顿的方法、时间和步骤

  (一)清理整顿的方法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方法开展清理整顿。首先,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其次,上级税务部门要对下级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特别是要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和群众反映多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二)时间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整改阶段。自查阶段为7月25日至8月10日,重点检查阶段为8月11日至20日,总结阶段为8月20日至9月10日。在重点检查阶段,总局将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各地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要组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加强对所属地区的指导和督促,保证清理工作严肃认真地进行。

  (三)要查、纠并举,将检查处理与规范收费行为结合起来。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纠正。对于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乱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通过此次检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对收费问题的监督管理。

  (四)各地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要将清理整顿情况于9月30日前总结上报总局监察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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