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2003]23号
颁布时间:2003-0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税局法规处
云南省交通厅车辆购置税代征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字[2002]199号)转发给你办,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代征机构应在2003年5月31日以前,严格审批办理申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免税手续。
二、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由省交通厅车辆购置税代征管理办公室汇总,于2003年6月15日以前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