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所函[2001]17号
颁布时间:2001-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