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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1]699号

颁布时间:2001-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税局法规处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通知企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二、自2001年起,新联通公司在云南境内各分公司应纳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逐级汇总申报制度,应纳所得税最后统一汇总到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北京缴纳。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九十五条和九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319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管。具体为:

  (一)地、州、市级分公司和负责昆明地区业务的云南分公司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云南分公司应于季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公司及地、州、市级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汇总,并向省国税局涉外分局报送汇总后的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年度终了后45日内,地、州、市级分公司和负责昆明地区业务的云南分公司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云南分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本公司及地、州、市级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汇总(如果存在统筹调整的项目,需单独列表反映),然后向省国税局涉外分局报送汇总后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各级分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签字盖章后,留存一份,二份交企业。

  (四)各级分公司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或其他凭据,据以证明总公司已汇总缴纳并汇算了年度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又无延期批准文件的,各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就地征税,并将税务处理后的情况书面通知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五)各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作出税务处理。

  三、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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