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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用工手续管理问题的请示

长地税发[2003]11号

颁布时间:2003-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近日接到省局下发的《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3)60号文件,其中第一条规定: 临时性用工手续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在税前扣除。文件下发后接到各局不同反映,主要问题是增加了管理方面的工作量,且管理难度较大。归纳起来:一是各局将增设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二是要建立和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档案;三是扩大宣传,需要增加相应的经费开支。鉴于此种情况,针对临时性用工管理,我们建议:

  一、临时性用工手续仍然由劳动部门办理。

  我局同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在劳动就业管理和临时性用工审批管理工作方面,已建立了多年的工作协作关系,每年都根据劳动用工市场管理变化的新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政策性问题都能及时沟通并联合下发文件及时予以明确,做到了管理到位、监督有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已形成了固定的管理格局。因此,我们意见对于我市的临时用工管理仍延用原管理方式。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管理实行备案管理。

  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管理工作的实际,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实行备案管理。用工单位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同时将劳动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等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前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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