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征字[2001]42号
颁布时间:2001-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为加强2001年税收征管工作,根据我市征管工作实际运行情 况及各单位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要求的税务登记范围办理登记, 即除下岗职工从事小本经营,按政策规定暂时享受减免税的个体经营业(含未达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和年纳税额不足200元的个体业户,属于“自管户”的只发副本;属于“共管户”的实行造册登记,只填税务登记表,不核发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纳税人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各单位擅自扩大以表代证范围的,要立即给纳税人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其补办税务登记。
二、关于集贸市场管理问题。税收征管组织形式调整后,各集贸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税务所管理,为便于统一执行政策,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各单位要将集贸市场统一由一个税务所实行专业管理。
三、关于核税科职能。根据征管组织形式调整后工作运行情况,对核税科职能进行调整,取消核税科对重点户的管户职能, 核税科的职能由原来的既管理又管户转变为对核税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协调和审核。
四、关于税务所的职能。税务所按管辖区域划分责任区,按责任区设组分别负责各项征管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
(二)负责税收政策辅导、税法宣传;
(三)负责承办延期纳税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减免、 退税等调查及待批文书的报批工作;
(四)负责死欠植销的调查呈报工作;
(五)对检查系列查补税款按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组织入库;
(六)负责纳税人陈欠、新欠税款催缴、扣缴,组织税敖入库;
(七)对未按规定缴税的纳税人依据征管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和强制执行措施;
(八)负责建立税务登记台帐,编制欠税企业有关报表;
(九)负责纳税人开业、停业、废业、变更、转出等情况的凋查;
(十)负责纳税人零申报、异常申报、非正常户的调查及未申报、未入库的催报催缴。
(十一)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登记、申报、发票的经常性检查, 即管理性检查,征前侧重登记管理,征期侧重申报管理,征后侧 重发票管理。通过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三大环节的 监控体现管理权;通过向纳税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缴纳税款 错误更正通知书等税收法律文书体现检查权。
(十二)负责档案资料归集整理,年终移交稽征管理科统一保管。
(十三)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业户的各项征管工作。
(十四)负责辖区内集体以上财务不健全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工作。
(十五)行使征管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五、稽征管理科与办税服务厅分设。按照税收征管组织形式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将稽征管理科与办税服务厅分设为两个部门各司其职,不能将两个部门合并为一个部门。
六、税务所在对纳税人实施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用责 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规范的法律文书责令纳税人及时改正,不要使用自印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文书。
七、关于对税收征管组织形式的调整,各单位要严格按市局下发的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准备对征管组织形式再行调整的,必须上报市局审批。
八、关于核定征收调整定额问题。实行以票控税办法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当期购票完税额超过核定额的,不予退税,但如果下期购票完税额低于核定额的可以累加抵顶下期;纳税人累计购票完税额低于核定额的,要按核定额缴纳税款;纳税人购票完税额在季度内累计超过或低于核定额20%的主管地税机关要调整核定定额。
九、纳税人有权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不得限制。要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的纳税环境。
十、各直属分局、县(市)局制定的征管办法及制度须报经市局审阅。备案。
十一、关于发票供应问题。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地税发票的使用范围向纳税人发售,不准跨行业跨范围供应,对于不按规定供应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关于代开发票的问题
(一)税务所仅可为辖区内个人临时发生《营业税税目注释》 (国税发(1993)149号)中服务业里的其他服务业规定的行为代开发票,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特种发票;其他行为和种类的发票代开一律在各县(市、区)局的申报大厅办理。
(二)各单位代开发票凡涉及征税项目的,必须将完税凭证(或复印件)一一对应粘贴在发票存根后面。
(三)对发生违反上述规定,乱拉税源,乱开发票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关于电子记帐的管理制度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纳税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应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凡未打印成书面记录的磁带、磁盘应当完整保留。
这里所指的使用计算机记帐的纳税人,包括仅使用计算机收 效而未进行会计核算和使用其他收款机收款的纳税人。各局要按照上述规定,认真调查研究,严格要求使用计算机记帐的纳税人 履行备案登记制度,为加强这部分纳税人的征管奠定基础。
十四、关于个体税收征管
1、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申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业户要按月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从5月1日起,全市的个体工商业户要开展纳税申报工作,为简化手续,纳税申报表以市局印发的《地方税收税款缴纳通知书》来代替。市局将重新设计《地方税收税款缴纳通知书》,增设纳税申报栏, 由 纳税人在申报栏签属意见,即视为纳税申报。
2、为解决个别所忽视个体税收问题,个体的税收任务要单独下计划、单独考核,同时解决好个体税负的公平问题,各分局要加强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工作。目前,各分局在开展这项工作时,
税务所和核税科的职能要重新调整,这里明确如下,税务所对所有按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户全部进行核定,年纳税额在1万元以下的,报分局核税科审批:年纳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报核税科复核后,由分局评定委员会审批,然后统一由税务所执行,以此 来做到统一标准。统一税负。
3、定额完税证的使用范因仅限于个体工商业户,严禁企业纳税人使用定额完税证。
4、按照省局文件要求,为了便于掌握个体经济税源分布状况, 各单位要将个体纳税大户前5名的详细情况于4月20日前报市局征管处(业户名称、成立时间、月纳税额、主要经营项目)。
5、关于商场、市场内的个体税收管理可以学习朝阳分局同区市场办协税的做法。对蔬菜市场也可以同市场办配合,采取我们 核定税款,开具税票,清理漏征,调整定额,市场法人帮助征收, 送达税票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