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函[2002]42号
颁布时间:2002-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我省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公布如下: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10元/月,1.85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市、珲春市为275元/月,1.64元/小时;
其他县(市)为240元/月,1.43元/小时。
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本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