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三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8]18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税收会计制度》,是总局根据近三年来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变化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修订以及国家预算科目的改革,加之三年来《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重新修改制定的,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一、将原来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改名为《税收会计制度》,其中包含了对会计工作纪律的规定。
二、为严肃税收会计工作纪律,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对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和会计帐簿的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明确了要求和责任。
三、关于会计科目修订内容
1、总帐科目。取消“工商税收”、“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各类科目,设置“税收”类总帐科目,并将原“企业所得税”类总帐科目并入“税收”类科目。为便于分析欠税和组织收入工作,参照企业会计和金融会计有关呆帐的处理规定,增设“待处理呆帐税金”总帐科目,对于超过三年尚未清回的欠税和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尚未收回的欠税,从“待征”类科目转入“待处理呆帐税金”科目核算。例如:1999年的呆帐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前的各种欠税。
2、明细科目。在“上解其它收入”增设收入种类明细科目,“在途税金”明细科目改按“税收”和“其它收入”大类设。
四、会计原始凭证修订内容
根据新的票证管理办法和征管改革的新情况以及会计科目的修订情况,相应修改了有关会计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单。
五、 会计帐簿修订内容
在辅助帐中增设“欠缴税金登记簿”,以分类反映“缓征”、“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情况,便于为收入分析和组织收入提供更加详细的核算资料。
六、关于会计报表修订内容
1、根据总帐科目的修订内容,相应修改“税收资金平衡报表”。
2、增设“呆帐税金明细报表”,要求各单位在一次性调整后,按月结转呆帐税金。
3、在“欠缴税金明细报表”中增设“缓征”、“往年陈欠”、“本年新欠”三栏,以反映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往年陈欠”是指1年以上、3年(含)以内未收回的欠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