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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审计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关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资金缴库问题的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

长审联发[2003]14号

颁布时间:2003-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春市审计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审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资金缴库问题的通知》(吉审财发[2002]2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出的税收违法资金的具体缴库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在依法检查工作中查出并决定处理、处罚的税收违法资金,今后应一律将检查决定书下达给被检查单位的同时,抄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将审计、财政查补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按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征缴入库。

  二、为保证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补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及时入库,税务机关应指定本部门专门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计、财政机关的检查决定书,并将其转至具体的税款征缴部门落实,以及监缴、协调等工作。对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补追缴的各类应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税务机关要按照优先入库的原则办理。在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检查决定书后,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及时收缴入库,并在入库后15日内,将按照省统一规定印制的《审计、财政机关查处税款、滞纳金缴库情况表》连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为与税务机关的正常征税相区别,在填开税收缴款书时,要在税收缴款书上标明审计或财政查补字样。每半年和年终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凭缴款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和缴库情况表与同级财政国库部门办理认证等手续。

  三、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在依法检查工作中,对于当年度的税收问题,以及税务机关已经出具相关检查(或稽查)结论的,原则上不予检查和处理。对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并已决定处理、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应再就同一问题对被检查单位重复处理。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由被检查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税务机关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出的因税收违法行为应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必须依法及时征缴入库,不得拒绝、阻挠或拖延,否则将按照税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检查单位不按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书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税务机关应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在查出因税收违法行为应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入库办法改变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检查审计、财政对税收违法行为所作出的检查决定的落实情况。对于被检查单位在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下达的检查决定90日内,仍然拒不执行检查决定的,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可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其他措施落实检查决定,以确保应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应收尽收,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

  四、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并由税务机关收缴入库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同级财政国库部门认证后,应视同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检查的正常收缴款,现行计算和补助审计、财政机关办案经费的办法不变。国税、地税部门收缴入库的这部分非当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应视同税收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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