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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2]35号

颁布时间:2002-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暂缓征税森工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农税字[1991]8号)

  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珲春林业局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农经[1992]360号)文件精神,我省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是:临江林业局、三岔子林业局、湾沟林业局、松江河林业局、泉阳林业局、露水河林业局、红石林业局、白石山林业局、黄泥河林业局、敦化林业局、大石头林业局、和龙林业局、八家子林业局、白河林业局、汪清林业局、大兴沟林业局、天桥岭林业局、珲春林业局。

  二、我省境内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生产销售的薪材、次加工及小径材需减免农业特产税的,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核实后,由市州地方税务局统一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三、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对薪材、次加工及小径木的核算在财务上要单独反映,保证减免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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