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0]159号
颁布时间:2000-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税局法规处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信用社发放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小额农户贷款仍实行"利随本清".
二、收回已经核销的呆帐贷款,其代办收贷手续费按下列标准计付:收回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贷款控制在收回本息的20%以内;收回10万元以上的贷款控制在收回本息的1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