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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第314号

颁布时间:2004-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巩固专项检查成果。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是当前税务机关推进依法治税、引导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级国税机关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在前一阶段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的成果基础上,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积极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整改重点是苏国税发[2004]154号文件中明确的“人员清”、“财务往来清”、“办公场所清”和“职责清”。其中,要将“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对已经委托的应进行清理”作为“职责清”的一项补充内容,将“市、县局的税务分局不得与税务代理机构在同一场所办公”作为“办公场所清”的一项补充内容。

  二、健全税务代理的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公告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向社会公告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同时从2004年开始每年10月份将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供的本地区税务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在办税服务厅张榜公布。二是建立日常督查制度。各地要加大明查暗访的力度,寻找潜在问题,及时堵塞漏洞;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强制代理、指定代理以及税务代理机构以税务机关名义强制代理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三是完善年审制度。将税务代理机构是否与国税机关存在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作为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通过健全制度,强化对税务代理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依法支持税务代理机构充分发挥在税收征管方面的积极作用,使之在总体上保持了健康有序的发展势头。

  三、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各地在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各市、县国税局要在9月底之前将前一阶段开展专项检查的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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