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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票表证等印制品领用存季(月)报表的通知(一)

京地税票[1997]278号

颁布时间:1997-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随时掌握票表证等物品领用及库存情况,及时返回周转资金以便安排印制计划、保证供应,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需上报有关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送各种税务登记证领用和库存情况及工本费问题。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工作,各区、县地税局和有关分局经常大量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并且在工作中会发生因打印错误而造成报废的情况,为及时掌握各区、县地税局和有关分局的领用和库存情况,做到帐实相符,请各区、县地税局和有关分局的征管科按期报送《税务登记证件领用库存及工本费季度报表》和《涉外税务登记证件领用库存及工本费季度报表》;为便于资金周转、安排下季印制,各有关分局的征管科在报表的同时必须将当季工本费及时划付到市局票证管理中心。

  二、关于报送各种发票的进销存情况和工本费问题。

  发票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必须使用的结算凭证,所以要求税务部门要及时供应,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掌握各区、县的库存量、合理安排印制,请各区、县地税局和有关分局的征管科按期报送《发票结算月报表》;同时必须将当日工本费划付市局票证管理中心。

  三、关于报送各种税收缴款书、完税证、申报表领用存情况问题。

  各种税收缴税书、完税证、标志等是纳税人完税的重要凭证,各种申报表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使用,为及时安排印制、保证供应、需了解各分局的领、发、用、存情况,请各区县地税局和各有关分局的计会科、征管科按期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用存季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票证用存季报表》、《印花税票领发用存季报表》及《1997年表证库存数量统计表》。并按京地税计[1994]142号通知规定将应上交工本费的部分按期上交工本费,开户行帐号另行通知。

  四、关于工本管理费返还问题。

  根据市局京地税征(1995)82号通知,票证管理中心定期按比例返还给各区、县地税局和各有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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