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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及其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法字[2001]151号

颁布时间:2001-09-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和《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与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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