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法字[2001]151号
颁布时间:2001-09-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和《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与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