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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地税系统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的通知(一)

京地税检[1998]370号

颁布时间:1998-08-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随着我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税源监控水平正逐步提高。随着我国税收法制的不断完善,一些纳税人由过去单纯地采用偷、逃、骗、抗税手段获取不法利益,转而开始研究税法,并利用税法的缺陷、征管的漏洞和不同地区征管能力的差异,采用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规避税法,获取税收利益,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目前,在我市地税系统的税务检查中已发现,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已经开始筹划企业的避税方式,运做企业的避税事务;一些企业常年经营性亏损,但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避税迹象十分明显。因此,根据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在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中适时的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可以有力地控制涉及地方税收的避税行为,维护税法尊严和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按照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5号见附件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见附件二)的精神,将我市地税系统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反避税调查是税务机关运用税务检查权对有避税嫌疑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

  反避税调查是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新内容,也是工作的难点,因此,在反避税调查工作开展初期,应按照“扎实稳妥、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积极地开展我市地税系统反避税调查工作。

  二、按照“扎实稳妥、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市局确定我市地税系统的涉外分局、稽查分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地税局为开展反避税调查的试点单位。要求上述单位在税务检查科设置反避税调查管理工作岗位,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反避税调查的管理工作,制订在本单位近期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的计划,并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确定关联企业的标准,在本地区选取1—2户关联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的有关文件

  1、转移定价是较为常见的避税手段,转移定价税收管理是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反避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正确认识转移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结合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特点,积极开展本部门的反避税调查工作。

  2、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特别要注意掌握在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各种法律文书的适用条件和应用方法。

  四、反避税调查是税务检查工作的难点,从事反避税调查的税务检查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税收法律知识和反避税调查的专业技能。为高水平的开展我市地税系统的反避税调查工作,市局将有计划的组织一系列关于反避税调查的业务学习和国内、外考察,提高我市地税系统反避税调查工作的理论水平和税务检查人员的业务技能,为将来在全市地税系统全面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打好基础。

  五、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税务检查和反避税调查工作实际情况,认真摸索和总结我市地方税避税的特点和反避税调查的工作方法,发现规律,提出问题,为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内税务检查工作中开展反避税调查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六、为加强对全市反避税调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局税务检查处设置反避税调查组负责全市反避税调查工作的管理。各试点单位要将本单位负责反避税调查工作的专职人员和本单位的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的工作计划于9月底前上报市局检查处。

  附 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作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整体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或称反避税工作),纠正和克服地区间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极不平衡的状况,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意义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跨国投资日益增多,外商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现象也日趋严重,不仅侵蚀财政收入,损害国家权益,而且造成了到中国投资企业亏损的假象,产生投资环境差的负效应等危害。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继续蔓延,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税基,破坏公平税负原则,不利于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各国间经贸往来;有利于促进国家间税务管理的合作,共同防范偷漏避税,为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协调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有利于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国际税收管理的专门人才,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水平。

  二、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在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价格进行综合经济分析、广泛的调查取证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而,税务审计工作难度大,操作内容复杂,政策性和业务性的要求均较高。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要因地制宜,坚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认真落实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维护国家权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监管。要以现代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依托,借鉴国际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一套严密、规范、高效、可操作性强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制;要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技能强、人员相对稳定、能适应国际税收管理的高水平的专业队伍。在具体工作中,要慎重选户、严密审计,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不断强化税源的监控力度,使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尽快走向规范化。

  三、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扩大宣传,搞好部门协作

  加强领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是做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关键。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把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列入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典型,开展调查研究,听取重点审计户的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舆论工具,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大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联系合作,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

  四、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尽快配备专业人员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要适应跨国纳税人税收管理中长期发展目标的需要,到本世纪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尽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全国形成一支较稳定的专业队伍。国家税务总局在涉外税务管理司已设立专职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全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条件成熟时,还将建立国际税收专家咨询顾问小组,负责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对策研究,会审案例。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展,要逐步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纳入统一的部门管理,以适应国际税收管理和协调的需要。当前,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逐步充实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省一级税务机关原则上要在原有的涉外管理机构内部,设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部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协调指导全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沿海城市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在涉外税收专职管理部门内设置转让定价税收管理职能部位,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专门从事转让让定价审计工作;县(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原则上可不设单独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由地市级税务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各地对配备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专职人员要严格把关,竞争上岗。专职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审计、查帐技能、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及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

  五、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法规,采用先进有效方法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

  必须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法规,采用先进有效的方法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提高效率和效益。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方法除运用传统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方法外,还要抓紧研究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利润法、预约定价法等方法,结合我国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规则,加以运用,使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整工作更易操作,更趋完善。

  六、加强培训工作,建立奖励机制,确保人才稳定

  根据国家确定的2010年经济发展规划和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具有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技能的国际税收管理人员队伍,是提高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益的首要措施,也是当务之急。各级税务机关都要从战略高度着眼,重视此类人员的培训工作。总局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业务骨干培训,并逐步形成规模;各地可视情况举办短期强化培训班,组织实地考察交流学习,也可通过挂职锻炼,送专业院校培训,或到境外有关机构接受实习等多种方式。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列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才库管理,合理安排使用。一般情况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不轻易交换或调离,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应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并报总局(涉外税收管理司)备案。总局将定期召开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总结交流会,评比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作法,对完成任务出色,有创造、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并给予奖励,激励专业人员的工作热情,确保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

  七、加大经费投入,改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手段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所进行的审计、调查取证和调整征税工作十分复杂,人力、财力、物力需求量大,各地税务机关在安排经费时,要保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财力支持,以保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加强情报交换,建立信息网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应通过与外贸、工商、海关、商检、物价、统计、银行、劳动等部门以及各类信息查询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和定期交流国内外有关商品(产品)、无形资产价格、利润率、劳务服务费费率、融资贷款利率等资料,建立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需要的信息库,并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要进一步加强与我国签定税收协定国家的情报交换工作,扩大查询范围和内容,充分利用情报交换,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服务。

  九、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共同防范偷避税

  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税收的检查和审计,涉及诸多境外查询、调查取证事宜,总局将不失时机地开展与税收协定国税收检查、审计相互合作方面的谈签工作,为各地跨境检查创造条件,以全面增强境外检查、审计的能力,逐步与国际税收管理接轨,达到共同防范偷避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报总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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